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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資(zi)性擔(dan)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

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

2022-03-17 09:17

融資性擔保(bao)公司管理(li)暫行(xing)辦(ban)法

第一章 總則(ze)

第一條  為(wei)加強對融(rong)資(zi)性擔(dan)保公司的監督管理,規范融(rong)資(zi)性擔(dan)保行(xing)為(wei),促(cu)進融(rong)資(zi)性擔(dan)保行(xing)業健(jian)康發(fa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公司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擔(dan)保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合同法》等法律規定(ding),制定(ding)本辦(ban)法。

第(di)二條  本辦(ban)法所稱(cheng)融資性擔保(bao)是債權人(ren)約(yue)定,當被擔保人(ren)不履行對債權人(ren)負有(you)的融資性(xing)債務時,由擔保人(ren)依法承擔合同約(yue)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。

本辦法(fa)所稱融資性(xing)擔保公司(si)(si)是指依法(fa)設立,經營融資性(xing)擔保業務的有(you)限(xian)責任公司(si)(si)和股(gu)份有(you)限(xian)公司(si)(si)。

本辦法所(suo)稱監管部門是指省、自(zi)治區、確定的(de)負責(ze)監督管理本轄區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的(de)部(bu)門。

第三(san)條 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(ying)當以安全性、流(liu)動(dong)性、收益(yi)性為(wei)經營原則,建(jian)立的(de)可持續模(mo)式。

融資性(xing)擔保公(gong)司與企業、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,應當遵循誠(cheng)實守(shou)信的原則,并遵守(shou)合同的約(yue)定。

第四條  融資性擔保(bao)公司依法開展業(ye)務,不受任何機(ji)關、單(dan)位和個人的干涉。

第五條 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(kai)展業務(wu)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,不(bu)得(de)損害國(guo)家利益和社會(hui)公共(gong)利益。

融資性(xing)擔(dan)保公司應(ying)當為客(ke)戶保密,不得利用(yong)客(ke)戶提供的(de)(de)信(xin)息(xi)從事任何與擔(dan)保業務無關(guan)或(huo)有(you)損(sun)客(ke)戶利益的(de)(de)活(huo)動。

第六(liu)條  融資性擔保(bao)公(gong)司開展業務應(ying)當(dang)遵守(shou)公(gong)平競爭(zheng)的(de)原則,不得(de)從事

第七條  融(rong)資性(xing)擔(dan)保公(gong)司由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(zhi)轄(xia)市(shi)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(li)。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(zhi)轄(xia)市(shi)人民政府確(que)定的(de)監管部(bu)門具體負責本(ben)轄(xia)區融(rong)資性(xing)擔(dan)保公(gong)司的(de)準(zhun)入(ru)、退(tui)出、日(ri)常監管和,并向國務(wu)院建立的融資性(xing)擔保業務(wu)監(jian)管報(bao)告工作。

第(di)二章 設立、變(bian)更和終(zhong)止

第八條(tiao)  設立融資性(xing)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,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。

經(jing)批準設(she)立(li)的融資性擔保公司(si)及其(qi)分支機構,由(you)監管部門頒發,并憑該許可證向部門(men)申請注(zhu)冊登(deng)記。

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(guan)部門批準不(bu)得經營融資性擔保(bao)業(ye)務,不(bu)得在名稱中(zhong)使(shi)用融資性擔保(bao)字(zi)樣,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
第九條  設立(li)融資性擔保公司,應當具備(bei)下列(lie)條件:

(一(yi))有符(fu)合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公司法》規定的章程(cheng)。

(二)有具備(bei)持(chi)續出資能(neng)力的股(gu)東。

(三)有符(fu)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(ce)資本。

(四)有符合任職資(zi)格的董事(shi)、監(jian)事(shi)、和合格的(de)從業人員(yuan)。

(五)有健全的組織機構、內部控制(zhi)和風險管理制(zhi)度。

(六(liu))有符合要求的(de)營業場所。

(七)監管部門規定的(de)其(qi)他審(shen)慎性條件。

董事、監(jian)事、高級管(guan)理人(ren)員(yuan)和從業人(ren)員(yuan)的資格管(guan)理辦法(fa)由融(rong)資性擔保業務監(jian)管(guan)部際聯(lian)席會議另(ling)行制定。

第十條(tiao) 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(zi)性擔保公司注冊資(zi)本的最(zui)低限額(e),但不得(de)低于(yu)人民幣500萬(wan)元。

注冊資本為實繳(jiao)貨幣資本。

第(di)十一條  設立融資性(xing)擔(dan)保(bao)公(gong)司(si),應向監管部(bu)門提交下列文件、資料:

(一)申請書。應當(dang)載明擬設立(li)的融資性擔(dan)保公司名稱(cheng)、住所、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(shi)項。

(二)

(三)章程草案。

(四)及(ji)其(qi)出資額(e)、股權結構(gou)。

(五)股(gu)東出資的以(yi)及持有注冊資(zi)本5%以(yi)上股(gu)東的資(zi)信證明和有關資(zi)料。

(六)擬(ni)任(ren)董(dong)事(shi)、監事(shi)、高(gao)級管理人(ren)員的資(zi)格證明。

(七(qi))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。

(八)營(ying)業場所證明材(cai)料(liao)。

(九)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(wen)件、資料。

第十二(er)條(tiao)  融資(zi)性擔保(bao)公司有下(xia)列變更事(shi)項之一的,應當(dang)經監管部(bu)門(men)審查批準:

(一)變(bian)更名(ming)稱。

(二(er))變更組織形式(shi)。

(三)變更注冊(ce)資本。

(四)變更

(五)調(diao)整業務范(fan)圍。

(六)變更董事、監事和(he)高(gao)級管理人員。

(七)變更(geng)持有5%以上股權的股東(dong)。

(八)分(fen)立或者合并。

(九)修改(gai)公司章程。

(十)監(jian)管(guan)部門規(gui)定(ding)的其他變更事項。

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(si)變(bian)更事(shi)項涉及公司(si)登(deng)記事(shi)項的,經監管(guan)部門審查(cha)批準后,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(guan)理部門申請變(bian)更登(deng)記。

第十三條(tiao)  融資性(xing)擔保(bao)(bao)公司(si)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(gou)的,應(ying)當征得該融資性(xing)擔保(bao)(bao)公司(si)所在地監(jian)管部門同意(yi),并經擬設立分支機構(gou)所在地監(jian)管部門審查批準。

第十四條  融(rong)資(zi)性擔(dan)保公(gong)司(si)因(yin)分立、合并或出現公(gong)司(si)章(zhang)程(cheng)規(gui)定的需要解散(san)的,應當經監管(guan)部(bu)門(men)審查批準,并(bing)憑批準文件及時向(xiang)工商行政(zheng)管(guan)理部(bu)門(men)申請注銷登記。

第十(shi)五條(tiao) 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(you)重大違法(fa)經(jing)營行(xing)為,不予(yu)(yu)撤(che)銷將嚴重危害市(shi)場秩序、損害公眾利益的,由監管部門予(yu)(yu)以撤(che)銷。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另有(you)規定的除外。

第十六(liu)條(tiao) 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(che)銷的,應當依法成立進行清算,按照(zhao)債務清償計(ji)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。監(jian)管(guan)部門(men)監(jian)督其(qi)清算過程。

擔保責任(ren)解除前(qian),公(gong)司(si)(si)股東(dong)不得分(fen)配公(gong)司(si)(si)財(cai)產或從(cong)公(gong)司(si)(si)取得任(ren)何利益。

第(di)十七(qi)條(tiao)  融資(zi)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(dao)期債務(wu),并(bing)且資(zi)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(wu)或者(zhe)明(ming)顯(xian)缺乏的,應當(dang)依法(fa)實施破產。

第三章(zhang) 業務(wu)范圍(wei)

第十八(ba)條  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經(jing)監管部門(men)批準,可以經(jing)營下(xia)列部分或全部融(rong)資性擔保業務:

(一)貸(dai)款擔(dan)保(bao)。

(二)

(三(san))

(四)

(五)擔保。

(六)其(qi)他融資性擔保(bao)業務。

第(di)十九條 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(jing)監管(guan)部(bu)門批準,可(ke)以兼營下列部(bu)分或(huo)全部(bu)業務(wu):

(一)

(二)、預付(fu)款(kuan)擔(dan)(dan)保(bao)、工程(cheng)履約擔(dan)(dan)保(bao)、尾付(fu)款(kuan)如約償(chang)付(fu)擔(dan)(dan)保(bao)等履約擔(dan)(dan)保(bao)業務。

(三)與擔保(bao)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、財務顧(gu)問等中(zhong)介服務。

(四)以(yi)自有資(zi)金進行投(tou)資(zi)。

(五(wu))監管部門(men)規定的其他業(ye)務。

第二十條  融資性(xing)擔保(bao)公(gong)司可以為(wei)其他融資性(xing)擔保(bao)公(gong)司的(de)擔保(bao)責(ze)任提(ti)供和辦(ban)理業務,但應當(dang)同時符合以下(xia)條件:

(一)近兩(liang)年無違法、違規(gui)不(bu)良記錄。

(二)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(tiao)件。

從事再擔保業務的(de)融資(zi)性擔保公司除需(xu)滿足前款規定的(de)條件外,注冊資(zi)本(ben)應當不低(di)于人民幣1億元,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。

第二十一(yi)條(tiao)  融資(zi)性(xing)擔保公司不得從(cong)事下(xia)列活動:

(一(yi))吸(xi)收存款。

(二)發放(fang)貸款。

(三)

(四)受托投資。

(五)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(cong)事的(de)其他活動。

融資性擔保公(gong)司從事非法集(ji)資活動(dong)的,由有關部門依(yi)法予以查處。

第四章 經營(ying)規則和風險控制

第二十二條  融(rong)資性擔保(bao)公(gong)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,完(wan)善議事規則、決(jue)策程序(xu)和內審制度,保(bao)持公司治理的(de)有效性。

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設立(li)分(fen)支機構的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,應(ying)當設兩名以上(shang)的獨立(li)董事。

第二十(shi)三條  融資性(xing)擔保(bao)公司(si)應(ying)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(ying)原(yuan)則(ze)的擔保(bao)評估制度、決策(ce)程序、事(shi)后追償(chang)和處置制度、和突發事件(jian)應急機制,并制定嚴格(ge)規范(fan)的業務操作規程(cheng),加(jia)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。

第二十四條(tiao) 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(bei)或聘請經濟、金融、法(fa)律(lv)、技術等(deng)方(fang)面具有(you)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。

跨省(sheng)、自治(zhi)區、直轄市設立分支(zhi)機構(gou)的(de)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。首席(xi)合規(gui)官、首席(xi)風險官應當由取(qu)得律師(shi)或注(zhu)冊會(hui)計(ji)師(shi)等相關資格,并具(ju)有融(rong)資性擔保或金融(rong)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。

第二十五條  融資性擔保公司(si)應(ying)當(dang)按(an)照等要求,建立(li)健全(quan),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(qi)業的財務狀況(kuang)、經營(ying)成果和現金(jin)流量。

第二十六條  融(rong)資性擔保公(gong)司收(shou)取的擔保費,可(ke)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(xian)程度,由(you)融(rong)資性擔保公(gong)司與被擔保人(ren)自(zi)主協(xie)商確定,但(dan)不(bu)得違反(fan)國家有關規定。

第二十七條  融資(zi)(zi)性擔保(bao)公司對(dui)單(dan)個被擔保(bao)人(ren)提供的(de)融資(zi)(zi)性擔保(bao)責任余額不得超(chao)過(guo)凈資(zi)(zi)產的(de)10%,對(dui)單(dan)個被擔保(bao)人(ren)及(ji)其提供的融資性(xing)擔保(bao)(bao)責(ze)任(ren)(ren)余(yu)額(e)不(bu)得(de)超(chao)過凈資產的15%,對(dui)單個被擔保(bao)(bao)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(bao)(bao)責(ze)任(ren)(ren)余(yu)額(e)不(bu)得(de)超(chao)過凈資產的30%。

第二十八條  融資(zi)性(xing)(xing)擔保公司的融資(zi)性(xing)(xing)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(guo)其凈資(zi)產的10倍。

第(di)二(er)十九條(tiao)  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以自(zi)有資金進行投資,限于國債、金融(rong)債券及大(da)型企業(ye)等信用等級(ji)較高的固定收益(yi)類金融產(chan)品(pin),以(yi)及(ji)不存在利益(yi)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(jing)資產(chan)20%的其他(ta)投資。

第三十條  融(rong)資(zi)(zi)性擔保(bao)公(gong)司(si)不得為其母公(gong)司(si)或子公(gong)司(si)提供融(rong)資(zi)(zi)性擔保(bao)。

第三十(shi)一條  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應當(dang)按照(zhao)當(dang)年擔保費收入的50%,并(bing)按不(bu)低(di)于當(dang)年年末擔(dan)(dan)保(bao)責任余額(e)(e)1%的(de)比例(li)提取擔(dan)(dan)保(bao)賠償(chang)準備(bei)金(jin)。擔(dan)(dan)保(bao)賠償(chang)準備(bei)金(jin)累計達到當(dang)年擔(dan)(dan)保(bao)責任余額(e)(e)10%的(de),實行差額(e)(e)提取。差額(e)(e)提取辦法(fa)和(he)擔(dan)(dan)保(bao)賠償(chang)準備(bei)金(jin)的(de)由(you)監管部門(men)另行制(zhi)定(ding)。

監管部門(men)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(si)狀況和的需要,提出調(diao)高擔保(bao)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。

融(rong)資(zi)性擔保公司(si)應當對擔保責(ze)任(ren)實(shi)行風險分(fen)類管(guan)理,準(zhun)確計量擔保責(ze)任(ren)風險。

第三十二條  融資性擔保公司(si)與債權人應當(dang)按照協(xie)商一致的(de)原則建(jian)立業務關系,并在合同中明(ming)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(ren)的(de)方式。

第三十三條(tiao)  融資性擔(dan)保(bao)(bao)公司辦理融資性擔(dan)保(bao)(bao)業務(wu),應當(dang)與被擔(dan)保(bao)(bao)人約定在擔(dan)保(bao)(bao)期間可持續獲得相(xiang)關信息并有(you)權對相(xiang)關情(qing)況進行(xing)核(he)實(shi)。

第三十(shi)四條  融(rong)資性擔保(bao)公司與(yu)債(zhai)權人(ren)應當建立擔保(bao)期間(jian)被(bei)擔保(bao)人(ren)相關(guan)信息(xi)的(de)交換機制,加(jia)強對被(bei)擔保(bao)人(ren)的(de)信用輔(fu)導和監督(du),共同維護雙(shuang)方(fang)的(de)合法權益。

第三十五條 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(bu)門(men)的規定,將公司治理情況、、風(feng)險管(guan)理狀況(kuang)、及運用情況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(deng)信(xin)息告知相關債權人。

第五章 監督管理

第三十六(liu)條 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(xing)(xing)擔保公司信(xin)息資料收集(ji)、整理(li)、統計(ji)分析(xi)制度(du)和監管記分制度(du),對經(jing)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(xu)監測,并于每(mei)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(xing)(xing)擔保公司上一年度(du)機構概覽(lan)報告。

第三(san)十七條(tiao)  融資性擔(dan)保公司應當按(an)照規定及(ji)時向(xiang)監管部門報送(song)經(jing)營報告、財務會計(ji)報告、合(he)法合(he)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。

融資性擔(dan)保公司向監管機(ji)構提交(jiao)的各類文(wen)件和資料(liao),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第三(san)十八條(tiao)  融資(zi)(zi)性擔保公(gong)司(si)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(zi)(zi)本金的(de)運用情況。

監(jian)管(guan)部門應(ying)當根據審慎監(jian)管(guan)的需要,適(shi)時(shi)提出融資(zi)性擔保公(gong)司的資(zi)本質量和要求(qiu)。

第三十九條(tiao)  監管(guan)部(bu)門(men)根據監管(guan)需要,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(gong)專項資料(liao),或約見其董(dong)事(shi)、監事(shi)、高級管(guan)理(li)人員進(jin)行監管(guan)談話,要求就有關情況進(jin)行說明或進(jin)行必要的整改。

監(jian)管(guan)部(bu)門認為必(bi)要(yao)時(shi),可以向債權人(ren)通報所監(jian)管(guan)有關(guan)融資性擔保(bao)公(gong)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(kuang)。

第(di)四十條  監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根據監管(guan)(guan)需要,可以(yi)對(dui)融資(zi)(zi)(zi)性擔保(bao)公司進(jin)行(xing)現場檢(jian)查(cha),融資(zi)(zi)(zi)性擔保(bao)公司應(ying)當予以(yi)配合(he),并按照監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、資(zi)(zi)(zi)料。

現場檢查時,檢查人員不(bu)得少于2人,并(bing)向融資性(xing)擔保公(gong)司出示(shi)檢查通(tong)知書和相關證件。

第四十一(yi)條  融資性(xing)擔(dan)保(bao)公(gong)司(si)發生擔(dan)保(bao)詐騙、金額可(ke)能達到其凈資產5%以上(shang)的(de),以及董(dong)事(shi)、監事(shi)、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(zhong)違法、違規等重(zhong)大事(shi)件時,應(ying)當(dang)立(li)即采取應(ying)急措施并(bing)向(xiang)監管部門(men)報告。

第(di)四(si)十二條  融資性擔保公(gong)司應(ying)當及(ji)時向(xiang)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、董事(shi)會等會議的(de)重要決議。

第四(si)十三條  融資(zi)性擔保(bao)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(ji),并將審計(ji)報(bao)告(gao)及(ji)時報(bao)送監管部門。

第四十四條  監管(guan)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(rong)資性擔保行業(ye)突(tu)發(fa)事件的發(fa)現(xian)、報告和處(chu)(chu)置制(zhi)(zhi)度(du),制(zhi)(zhi)定融(rong)資性擔保行業(ye)突(tu)發(fa)事件處(chu)(chu)置預(yu)案(an),明(ming)確(que)處(chu)(chu)置機構及(ji)其職責、處(chu)(chu)置措施和處(chu)(chu)置程序(xu),及(ji)時、有效(xiao)地處(chu)(chu)置融(rong)資性擔保行業(ye)突(tu)發(fa)事件。

第四十五條  監(jian)(jian)管(guan)部門應當于(yu)每年年末全面分析(xi)評估本轄(xia)(xia)區(qu)(qu)融(rong)資(zi)性(xing)擔保行業(ye)年度發展和監(jian)(jian)管(guan)情(qing)況(kuang)(kuang)(kuang),并于(yu)每年2月底前向融(rong)資(zi)性(xing)擔保業(ye)務監(jian)(jian)管(guan)部際聯(lian)席(xi)會(hui)議(yi)和省(sheng)、自治區(qu)(qu)、直轄(xia)(xia)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(xia)(xia)區(qu)(qu)上(shang)一(yi)年度融(rong)資(zi)性(xing)擔保行業(ye)發展情(qing)況(kuang)(kuang)(kuang)和監(jian)(jian)管(guan)情(qing)況(kuang)(kuang)(kuang)。

監管部(bu)門應當及時向融(rong)資性擔保業(ye)務監管部(bu)際聯(lian)席(xi)會議(yi)和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人民(min)政府(fu)報告本轄區融(rong)資性擔保行業(ye)的(de)重(zhong)大風(feng)險事件和處置情況。

第(di)四十六條  融(rong)資性擔保(bao)行業(ye)建立,履行(xing)自律、維權、服務等(deng)職責。

全國性(xing)的(de)(de)融資(zi)性(xing)擔保(bao)行業自律組(zu)織接受融資(zi)性(xing)擔保(bao)業務監管部際(ji)聯席會議的(de)(de)指導(dao)。

第四十七條  征信(xin)管(guan)理部(bu)門應當將(jiang)融(rong)資性擔(dan)保公司的有關信(xin)息納入征信(xin)管(guan)理體(ti)系,并為融(rong)資性擔(dan)保公司查詢(xun)相(xiang)關信(xin)息提供服務

第六章(zhang) 法律(lv)責任

第四(si)十八(ba)條(tiao) 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(zuo)的(de)(de)人(ren)員有下列情形之一(yi)的(de)(de),依法給予(yu)行政處分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

(一(yi))違反規定審(shen)批(pi)融(rong)資性(xing)擔保(bao)公司的(de)設立、變更、終止以及業務范圍(wei)的(de)。

(二)違反規定對融資性(xing)擔保(bao)公(gong)司進行現(xian)場檢查的(de)。

(三)未(wei)依照(zhao)本辦法第四(si)十五(wu)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(xian)事件(jian)和(he)處置情況(kuang)的。

(四)其他(ta)違反法(fa)律法(fa)規及本辦法(fa)規定的行為。

第四十(shi)九條  融(rong)資性擔保(bao)公(gong)司違反法律(lv)、法規(gui)(gui)(gui)及本辦法規(gui)(gui)(gui)定,有(you)關法律(lv)、法規(gui)(gui)(gui)有(you)處罰規(gui)(gui)(gui)定的,依照其(qi)規(gui)(gui)(gui)定給予處罰;有(you)關法律(lv)、法規(gui)(gui)(gui)未作處罰規(gui)(gui)(gui)定的,由監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改(gai)正,可以(yi)給予警告、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(zhui)究刑(xing)事責(ze)任(ren)。

第五十條  違反本辦法(fa)第(di)八條第(di)三款規(gui)定,擅(shan)自經營融資性擔(dan)保(bao)業(ye)務的,由(you)(you)有關(guan)部門依法(fa)予以取締(di)并(bing)處罰;擅(shan)自在名稱中(zhong)使用融資性擔(dan)保(bao)字樣的,由(you)(you)監管部門責令改正,依法(fa)予以處罰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五(wu)十一條  以(yi)外的融(rong)資(zi)性擔(dan)(dan)保(bao)(bao)機(ji)構從事融(rong)資(zi)性擔(dan)(dan)保(bao)(bao)業務(wu)(wu)參照本辦(ban)法(fa)的有關規定執行,具體實施辦(ban)法(fa)由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shi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另行制定,并報融(rong)資(zi)性擔(dan)(dan)保(bao)(bao)業務(wu)(wu)監管部際(ji)聯席會議備(bei)案。

外(wai)商投資的(de)融(rong)資性(xing)擔保公司(si)適用(yong)本辦(ban)法(fa),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另有規定(ding)的(de),依照(zhao)其規定(ding)。

融資性再擔(dan)保(bao)機(ji)構管(guan)理辦法由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另(ling)行制定,并(bing)報融資性擔(dan)保(bao)業務監(jian)管(guan)部際(ji)聯席會議備案。

第(di)五十二條  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人民(min)政府可以根(gen)據本辦法(fa)的規(gui)定(ding),制定(ding)實施細則并報融資性擔(dan)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(bei)案(an)。

第五十三條  本(ben)辦(ban)法施行前(qian)已經設立的(de)融(rong)資性擔保公司(si)不符合本(ben)辦(ban)法規定(ding)(ding)的(de),應當在(zai)2011年(nian)3月31日前(qian)達到本(ben)辦(ban)法規定(ding)(ding)的(de)要(yao)求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(ding)(ding)。

第五十(shi)四條(tiao)  本辦法自公(gong)布(bu)之(zhi)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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